新通过的《上海数据条例》有哪些硬核条款?一文读懂!
2021-11-26
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,被列为比肩土地、劳动力、资本、技术的“第五要素”。而数据时代所带来的困惑亦不少,比如用户在平台上的数据属于谁?大数据杀熟下的价格“差别待遇”如何避免?杜绝水电煤等数据可以用作公共数据吗?
11月25日上午,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上海市数据条例》,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这部数据立法颇考验立法者的智慧与尺度:如果过于保守,不利于数据的共享、流通和利用;如果过于超前和开放,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是绕不开的问题。
如何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,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、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?这部前瞻性法规试图解题。

这个脚印属于谁呢?
数据,被称为“二十一世纪的石油”。那么,谁拥有这个数字经济时代的“石油”呢?这涉及数据权属和利益分配问题。
上海法院曾审理一桩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。百度公司未经许可,在“百度地图”和“百度知道”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,法院认为其实质性替代了原网站,具有不正当性,判决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。而百度也振振有辞,说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不是网站写的,而是用户写的。
平台上的数据到底属于谁的?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认为,这涉及用户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之间的关系。新浪微博认为自己搭建平台才成就了大V,大众点评认为自己搭建了平台才吸引了人们聚集。可是对用户来说,“大雪地里留下脚印,遇到太阳就化掉了,但照相机的发明让脚印得以保留——那这个脚印到底是谁的呢?”
记者注意到,在地方立法权限内,从数据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,此次立法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:明确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、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,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。
“立法所要解决的不是程序性地进行数据开发,而是激发数据这第五要素的活力。”市人大财经委立法监督处处长张震说,数据的权属和利益分配,这正是“第五要素”未来实现经济价值的重要基础。
个人信息保护遵循“知情同意”原则
不少人都有这样的体验:去餐厅吃饭,被要求扫码点餐,有的还必须填写姓名、出生年月、手机号码等信息;有时候想下载一款App,需要开放一大堆个人隐私,比如允许授权打开相册、允许打开通讯录、允许开启定位等……
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关注度极高,数据如若实现广泛的市场化流通与应用,会不会带来个人信息被滥用?此前审议中,不少委员认为,数据处理者必须确保自然人的知情权。
这次立法回应了社会这一关切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,本次立法专门设定了“个人信息特别保护”一节,明确自然人对涉及其个人信息的数据,依法享有知情、更正和删除等权益。
比如条例第十九条明确,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,应当保证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、明确作出同意,不得通过误导、欺诈、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方式取得同意。处理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,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,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。另外,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,有权请求处理者更正、补充。
“刷脸”不得作为进小区的唯一方式

从进楼宇到进社区,许多门禁系统悄然装上了“人脸识别”。这一看似更便捷的门禁方案,却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。记者注意到,此次立法做了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规定,根据《条例》,处理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,在本市商场、超市、公园、景区、公共文化体育场馆、宾馆等公共场所,以及居住小区、商务楼宇等区域,安装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,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,并设置显著标识。所收集的个人图像、身份识别信息,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。
值得注意的是,这些公共场所或者区域,不得以图像采集、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。也就是说,市民群众可以拒绝刷脸,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入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。“这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,属于地方创设条款。”
拒绝大数据“杀熟”
明明是同一家酒店、同一种房型,不同用户却匹配到不同价格,这其中的“价格差”甚至能达近百元。更甚者预定机票时,即便是同一个人预定,几分钟后二次打开,价格也会飙升近百元。
平台为何能与消费者玩“价格套路”,这源于对用户个人数据的“滥用”,将基于大量数据匹配到的“用户画像”用于精准营销。在无形“算法之手”的推动下,高频用户反而被视为粘性更高,也被匹配到更高价格。此前公开征询意见中,大数据“杀熟”是一大争议焦点。不少市民提出,要对交易价格等方面的“差别待遇”进行管理识别。
此次立法禁止滥用大数据“杀熟”等行为。《条例》规定,利用个人信息开展自动化决策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、诚 信的原则,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、公正,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。
条例还规定,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、商业营销的,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,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。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,人有权要求处理者予以说明,并有权拒绝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。

水电煤数据可以开放吗?
数据被视为新时代的“石油”,但只有经过加工提炼,“原油”才变成可用的“汽油”。
“公共数据就像是盐和味精,但要做菜,只有盐和味精还不行。”在此前举办的数据立法研讨会上,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认为,在使用公共数据的同时,还需要有大量其他数据参与进来,这样才能产生数据“回流”。
比如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公共交通等服务企业,每天都在产生海量的数据,这是宏观经济的参数指标。但也遇到了难题,电力公司拿出与法人公司签订的协议说,如果要用这个数据,需要“一对一”授权。
这正是立法中的难点之一。在不少专家和代表看来,对公共数据范围的界定,不能仅仅局限于政府部门的数据。比如水电煤等数据就有很大的价值,如果一直沉淀不用,就是沉睡的石油。但是也不能直接拿来公开使用,必须保证一个安全的前提,否则大家也不会放心。
此次立法进行了探索。阎锐表示,本市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,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。授权运营的数据涉及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、商业秘密、保密商务信息的,处理该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另外,公共数据的使用是有前提的,要经过必要的脱敏处理和非个性化处理。条例规定,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、脱敏处理,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,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类。
来源:上观新闻